居家隔離及自主防疫指引 111/05/19 訂定

居家隔離及自主防疫指引 111/05/19 訂定

 一、 適用對象及期間 

(一) 7 天自主防疫: 1. 完成 3 劑 COVID-19 疫苗接種者之確診個案同住親友 2. 照顧居家隔離對象之非居家隔離者 

(二) 3 天居家隔離及 4 天自主防疫:未完成 3 劑 COVID-19 疫苗接種或 已完成 3 劑 COVID-19 疫苗接種但選擇「3+4」居隔專案之確診個 案同住親友 0 1 2 3 4 5 6 7

 二、 應遵守防疫規範

 (一)7 天自主防疫 1. 檢測措施: (1)每 2-3 天快篩 1 次,如需外出,需有 2 日內家用抗原快篩陰 性檢驗結果。(例如 5/20 外出,需為 5/19 或 5/20 執行快篩)

 (2)有症狀時以家用抗原快篩試劑進行快篩,快篩陰性仍應在家休 息,快篩陽性請備妥健保卡及快篩檢測卡匣/檢測片,透過遠 0 1 2 3 4 5 6 7 3 天居家隔離 與確診個案最後 1 次接觸日 為居隔 D0 4 天自主防疫 1.與確診個案最後 1 次接觸日。2.居家隔離對象 D0。 為自主防疫 D0 7 天 自 主 防 疫 2 距/視訊診療或委由親友至診所或負責居家照護之責任院所 (含衛生所),請醫師協助評估快篩陽性結果,經評估達成共識 由評估醫師進行通報,如未能達成共識,則由所在地衛生局安 排 PCR 採檢。 2. 防疫規範 (1)非必要不可外出。 (2)需有 2 日內家用抗原快篩陰性結果才可外出工作及採買生活 必需品。

 (3)外出全程戴口罩及保持社交距離。 

(4)上班期間全程佩戴口罩,維持社交距離,有飲食需求時可暫免 佩戴口罩,並於用畢立即佩戴口罩。

 (5)禁止餐廳內用餐、聚餐、聚會、出入人潮擁擠場所或與不特定 對象接觸。 

(6)非急迫性需求之醫療或檢查應延後。

 (二) 3 天居家隔離及 4 天自主防疫 

1. 隔離措施:與同住確診親友最後 1 次接觸日次日起算 3 天進行隔 離,隔離期間留在家中,禁止外出,於隔離期滿後繼續 4 天自主 防疫。 

2. 居家隔離環境條件:採居家「1 人 1 室」隔離為原則。倘能遵守居 家隔離相關規定,且每次使用浴廁後均能適當清消,則可於不含獨 立衛浴設備之個人專用房間隔離,倘家戶中所有同住者皆為隔離 者,亦可不受「1 人 1 室」之限制。 

3. 檢測措施: 

(1)於隔離期間完成匡列時以家用抗原快篩試劑進行快篩。

 (2)自主防疫期間每 2-3 天快篩 1 次,如需外出,需有 2 日內家 用抗原快篩陰性檢驗結果。

 (3)有症狀時以家用抗原快篩試劑進行快篩,自主防疫期間有症狀 即使快篩陰性仍應在家休息;居家隔離/自主防疫期間如快篩 陽性,請備妥健保卡及快篩檢測卡匣/檢測片,透過遠距/視訊 3 診療或委由親友至診所或負責居家照護之責任院所(含衛生所), 請醫師協助評估快篩陽性結果,經評估達成共識由評估醫師進 行通報,如未能達成共識,則由所在地衛生局安排 PCR 採檢。

 4. 自主防疫期間規範

 (1)非必要不可外出。

 (2)需有 2 日內家用抗原快篩陰性檢驗結果才可外出工作及採買 生活必需品。

 (3)外出全程戴口罩及保持社交距離。

 (4)上班期間全程佩戴口罩,維持社交距離,有飲食需求時可暫免 佩戴口罩,並於用畢立即佩戴口罩。

 (5)禁止餐廳內用餐、聚餐、聚會、出入人潮擁擠場所或與不特定 對象接觸。 

(6)非急迫性需求之醫療或檢查應延後

 (三)居家隔離/自主防疫對象資訊均上傳至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訊雲端查 詢系統,提示醫事人員落實「TOCC」機制,以利醫療院所因應 COVID19 防治採行必要防範作為,保障國內防疫安全,該上傳資訊將於最 近 1 次接觸日之 7 天後予以刪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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